江西南昌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30 08:51:22

为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开通南昌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近日,一系列政策举措通过实施,管服并举,为抗击疫情提供有力支撑。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服务疫情防治工作,倡导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良好氛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文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支持复工复产;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正式发布,明确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为支持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立即研究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2月1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共计19件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核,均符合快速审查要求,已启动快速审查程序。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

2月7日,审查部门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截至目前,商标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近6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下一步,商标局将继续管服并举,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说起实用新型专利,它又被称作小发明或者小专利,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比较快,大概6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申请拿证了,它的专利保护期限有10年,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既然申请的周期相对来说较短,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是500元,如果可以办理费用减缴,减缴后个人缴纳75元,企业缴纳150元。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是300元,减缴后个人45元,企业90元。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用不予减缴。

4、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优先权要求费用是每项80元,不予减缴。

5、恢复权利请求费申请恢复权利请求费是1000元,不予减缴。

6、无效宣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是1500元,不予减缴。

7、专利登记费用、印刷费、印花税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共计205元,不予减缴。

8、附加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加费分为三种情况。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元;

二: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十一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三:说明书附加费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三百零一页起每页增收100元。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附加费都不予减缴。

9、中止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止费是600元,不予减缴。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多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用2400元,不予减缴。

1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1-3年600元,减缴后个人90元,企业180元;4-5年900元,减缴后个人135元,企业270元;6-8年1200元,减缴后个人180元,企业360元;9-10年2000元,减缴后个人300元,企业600元。注:授权后6年的年费可以减缴。

1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滞纳金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年费滞纳金的收取是按照每超过规定的交费时间一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以及后续的收费基本就是上述的这些,通过法定程序申请了专利,可以在市场中处于更好的位置,占据主动权,换取更多的利益,保护自己的产品。

商标使用许可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一份,许可方签字/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许可方签字/盖章;

3、被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字/盖章许可合同原件一份;

5、办理许可使用手续的南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许可使用的期限应当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需要继续许可使用的可在商标续展注册后,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原注册商标的标样,不得改变;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在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范围之内;

4、可以办理分许可和再许可的备案申请;

5、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3-5个月。

南昌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上一篇:非传统商标主要有哪些不同?

下一篇:安义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