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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企业商标转让作用是什么?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2 08:57:34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或许你认为公司刚起步,注册商标的费用也是一部分成本,或许要花上几千上万元。但是当你企业做大的时候当你企业的品牌做的响亮的时候回头一看会发现自己的品牌商标被人注册了,而且注册人有可能会告你侵权,这时候你会花费比注册费用要高千万倍的代价,不管是买下商标还是更换品牌都会让人痛心。

众所周知,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就开始使用被注册之后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也作为独一无二的识别性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如果不幸和自己品牌契合度很高的域名一旦被注册,花钱再买回来付出的金钱也是不小的数目。

而近年来,域名的热度逐渐上升,因为要买一个域名可以说一掷千金。为了一个域名花了高昂的价格的企业可以说数不胜数。当初注册一个域名不过几十或几百元,现在价格飞涨。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企业都想通过域名获得互联网流量的入口。如果你有域名那么每天的自然流量就不少,况且一旦推广出去更能够获得流量,如果和品牌相关那么就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商标是品牌是你线下资源的一个汇集,而域名是你互联网的入口,是你网上营销的风口。如果你是做加工或一些传统门店或许域名对你的作用可能暂时显现不出来,但是如果你是知名企业或互联网服务的企业那么可以说域名是你必备的资本,如果没有好的域名就意味着你缺乏一个好的入口。至于哪个更重要呢?看你的企业或者你的想法,未来充满想象不要在创业初期留下遗憾。

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完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部门完成,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认定。那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之间的差别是什么呢?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这一点很好理解。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果对工商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就法院来说,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对于工商部门来说,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能够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南昌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执照上挂号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负责人名义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能够以其《营业执照》挂号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挂号文件挂号的字号作为请求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也能够以整体合伙人的名义一起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以整体合伙人的名义一起提出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乡村承包经营户能够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能够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请求,请求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布的挂号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产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挂号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许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关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处理转让商标请求,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障保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南昌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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