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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标注册查询方式有哪些?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9 08:57:27

创建商标是建立公司身份的好方法。如果您设计了一个,那么您需要将其商标化以保护您的权利。但正确地做到这一点至关重要。这并不容易。您应聘请律师为您处理流程或使用专业服务。此外,商标流程至少需要六个月才能完成,这非常复杂,所以快速入门。南昌商标注册公司确保您的商标可用在执行此过程中的任何其他步骤之前,您必须显示您开发的徽标实际可用。

要注册,您的设计必须是唯一的不是通用的,常用的或与其他徽标太相似的东西。因此,请通过搜索美国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办公室(USPTO)的徽标商标数据库开始此过程,检查已经由其他公司注册的类似徽标和商标。获得您的徽标的所有权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贵公司采用的徽标的合法权利,但这些徽标并非同等创建。

获得权利的最简单方法是开始使用您的徽标。这是最便宜的选项,也是最危险的选项,因为您只拥有使用徽标的地理区域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在别处使用它,你将无法阻止它们。您还可以在您将使用徽标的州的国务大臣注册徽标的商标。这样做只会在该状态下保护您的权利,因此该徽标可供其他州的其他人使用。第三种也是最昂贵的选择是向USPTO提交商标申请。

同样,您需要律师或专业服务来帮助您准备申请,因为它必须按照USPTO使用的术语准确描述徽标。注册商标申请一经提交,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到处理。保护商标一旦您的商标在USPTO注册,您将拥有在美国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注册该徽标后,您有权起诉以强制执行您的所有权。

注册商标还使您有权阻止带有您的徽标的外国商品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如果您的产品有假冒版本则需要注意)。一旦您的徽标在USPTO注册并且您已经注册了商标,您也可以在其他国家注册,以保护您在那里的权利。监控您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在USPTO注册商标后,您的工作就无法完成。为了保护您的徽标并确保没有其他人使用它,您的公司将需要进行商标观察。

有专门的律师和公司处理这种持续的密集工作。他们经常检查以确保没有其他人正在使用您的徽标或尝试对太相似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有人这样做,他们会发送停止和终止信件。商标徽标对任何企业都至关重要。但这也是一个技术性和复杂的过程,几乎每个人都需要法律援助。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您公司的徽标。

商标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产品;而且可帮助企业创造利润财富。而这就需要南昌商标注册了!

1、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

2、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引导消费者消费;

3、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提高企业形象;

4、避免了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而造成侵权支付巨额赔偿;

5、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令人混淆的商标;

6、能有效地对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或维权;

7、是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于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我们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的时间是1-3个月拿受理通知书,全程审批周期约1年半到2年,可获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且现在中国公民(自然人)是申请不了中国商标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申请注册中国商标,因为商标注册需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核,在加上评审员的主观因素,所以不能保证100%通过审查;但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可以先进行查询,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南昌商标注册查询方式有哪些?

1.国家商标局网站办理商标查询服务。

2.胃委托专业商标注册查询代理公司查询。

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注意的是:商标查询的时候将查询不到近期3-6个月的商标申请情况,因此,就会存在查询盲期。所谓的商标查询盲期是指商标局录入商标申请的时间,由于申请量较大,商标注册申请从提交到录入商标局系统的时间3为-6个月不等,这段时间内是无法查询是否近似商标的,如果在这六个月中有人提前申请了申请人想要注册的商标,那后申请的人就不能注册了。

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申请人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或者商标本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能否比较顺利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可能性大。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注册商标并非看上去那么简单,更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想要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查询小编建议大家还是找专业的代理公司更好。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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