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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案件?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2 08:32:45

近年来,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战的持续升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那么,何谓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案件?如何启动该程序?南昌商标注册人又该如何应对这种案件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介绍:

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项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队伍,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法律程序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直接向商标局递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二)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代理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齐备且申请文件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两个月内提交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限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材料及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依法对该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该三年内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做出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证据不充分,则依法撤销该该注册商标。

三、法律救济程序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遭遇南昌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如果一切顺利,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通常需要15个月左右的时间,然而也会有一些申请者在一年多的等待之后,得到的不是商标注册证,而是商标注册驳回决定。

我司要特别提醒您的是,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实际上,我国《商标法》专门规定了商标注册被驳回后的复审制度,叫做商标驳回复审。商标被驳回后,是否应该申请驳回复审驳回商标注册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不能被批准,因此予以驳回,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所以商标被驳回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详细分析驳回通知书的内容,以确定是否复审。复审相当于是多了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有人会疑惑,商标注册申请通不过,商标驳回复审却能成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就要从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的差异说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为了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专业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首先要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而专业的分析,如果驳回理由中涉及到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内容或是其他明显无法推翻的驳回理由,则会建议申请人放弃驳回复审;如果驳回理由存在推敲的空间,如一般常见的驳回理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或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会起草专业的、针对性极强的复审说明,并让申请人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复审的主要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通过有理有据、专业的分析比对,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跃然纸上,通过驳回复审的概率大大提升。

商标局在收到南昌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去,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宜。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齐备并且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受理并发出上报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的,要求其自收到通知30日内,按照规定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绝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和相对禁止注册事项到底审查。绝对禁止事项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是否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涉及《商标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相对禁止事项审查理论上应当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做全面的审查,但由于在先权利太过分散,商标局不能一一掌握。

因此,审查时只对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线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审查,涉及《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

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授权事宜。欧洲专利局仅负责发明专利申请事宜。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目前有成员国34个:(AT奥地利,BE比利时,BG保加利亚,CH瑞士,CY塞浦路斯,CZ捷克共和国,DE德国,DK丹麦,EE爱沙尼亚,ES西班牙,FI芬兰,FR法国,GB英国,GR希腊,HR克罗地亚,HU匈牙利,IE爱尔兰,IS冰岛,IT意大利,LI列支敦士登,LT立陶宛,LU卢森堡,LV拉脱维亚,MC摩纳哥,MT马耳他,NO挪威,NL荷兰,PL波兰,PT葡萄牙,RO罗马尼亚,SE瑞典,SI斯洛文尼亚,SK斯洛伐克,TR土耳其)。

还有四个延伸国:AL阿尔巴尼亚,BA波斯尼亚和黑塞歌维那,MK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RS塞尔维亚。

自2009年4月1日起,缴纳指定费后可以指定所有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如果希望保护的国家较少,可以直接在这些国家递交申请,或将PCT申请直接进入这些国家阶段。

申请期限:要求优先权的普通申请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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