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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找哪家代理公司比较好?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6 08:09:42

公司注册以后,会颁发营业执照和公章,营业执照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而公章呢不用说我相信大家也知道它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一不小心,公章或者营业执照丢了怎么办,该先补办哪个才好呢?其实你应该先去补办营业执照,然后在补刻公章!主要因为补公章需要营业执照。

1、登报(可与公章丢失声明一起发)丢失了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是得登报发声明的。一方面是为了公示,另一方面“登报声明”也是补办执照和公章的必需材料。

2、报案当营业执照丢了的时候需要法定代表人带上身份证去派出所报案登记。

3、工商局补办执照补办营业执照需要携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办申请书》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登报声明以及股东会关于补照的决议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章)。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贵公司还用着旧版的营业执照(即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那么你补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则会自动更新为一照一码的营业执照。

国际商标注册怎么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找哪家代理公司比较好?国际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就选我司,我司是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专业机构,到我司办理国际商标注册,全球200个国家和地区任选注册。其中热门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台湾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等等,选择我司办理国际商标注册,就是选择一站式专业服务,为您的品牌梦想未雨绸缪。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资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国际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情况不具备显著性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与国内商标注册相比会更多,所以建议想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朋友做好申请前的准备。

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建议找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里为申请人推荐我司,我司提供专业商标服务平台(国内商标注册和国际商标注册),我司办理知识产权服务已有11年的时间,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找我司放心。

生活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简单粗暴的广告:厂家直销,一手最低价拿货!别的地方标价好几百,甚至好几千。为什么两件完全相同的产品,销售价格却相差几十倍!据报道,浙江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车间里,同一条生产线上,同时生产着两种鞋:一种是贴牌生产国外某知名品牌的童鞋,出厂价每双65元,贴了牌到商场里卖三四百元;另一种是这家鞋企自主品牌的鞋,卖五六十元一双。两双鞋的成本差不多,一毫一厘的精工细作,却以极低的价格出售。

品质虽好,但没有品牌,无法为自己更好的包装,在市场上也没有属于自己的位置。虽说品牌塑造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是品牌可以衍生出更多的产品,而产品在这个发展如此迅速的社会并不能长久的存活下去,也正是因为没有品牌的原因。衣食住行方面,我们购物时无法从外表去判断一个产品的质量好坏,材质的优劣,只能依靠品牌自身建议起来的影响力及品牌的后续服务承诺。

没有百年的产品,只有百年的品牌。无形资产也能生金吐银,品牌和商标虽然不是一回事,但是品牌跟商标是密不可分的。就品牌而言,只有在被注册成商标并依法正确使用时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商标除了可以用来抵押融资,还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拍卖、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变现增值。

所以,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会随着企业品牌的创建和推广、企业产品知名度的提高等不断的增值,任何一家希望将来能够把自己品牌做大的企业,一定要先把商标进行注册,才能保证未来的长远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注册成功的商标,企业很难做大做强,即使做大做强了,也会因为商标没有注册而造成很大的损失。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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