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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费用为何高低有差?

作者:江西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9 08:27:52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即使在商标局内部也需长达1~3个月,对外则一般在3~6个月,这还只是商标申请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而且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商标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南昌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商标局在实施行政主动审查中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良多的在先权益都只有通过公告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大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又有许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大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的差异

俗话说“东西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讲法应用在商标审查上长短常贴切的。由于,商标法以及商标审查尺度固然看起来是一个同一的尺度,但在实践中确可以衍生出千变万化的理解和应用。对于统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搅浑可能等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统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公告期有异议风险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之后有一个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关人员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因为驰名商标保护、商标被抢注、近似商标、申请在先等原因提出异议,除此之外,任何人均可以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等原因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异议商标就会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企业权力,任何人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都可提出异议,因此商标异议的出现除了企业或个人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之外,还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就这一点来说,公告期内的异议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1根据《商标法》南昌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供证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材料。

3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4根据商标法第18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

6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了《南昌商标注册申请标准化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咨询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

据了解,随着商标注册程序的优化、注册周期的缩短、注册成本的降低和注册资源的减少,经常出现以商标名称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和注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异常,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了商业环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力图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遏制商标注册申请异常的长效机制,在短期内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减少对商标的使用。从《专利领域非正常申请行为管理办法》出发,为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管理和指导,特制定本部门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该草案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及时、有效的措施,知识产权的实质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商标注册申请异常偏离了这一目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处理这些行为也是必要的。

据报道,有八份意见草案重申了《商标法》确立的诚信原则和在自愿使用的前提下申请商标注册的方向,规定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型和法律后果,并提出了具体措施。规范商标注册非正常申请,明确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商标申请的指导和规范,负责注册和使用。

草案还建议,除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不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处理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正当的商标注册申请,骗取财政资助、支持和给予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有异常行为的,还将依法予以处罚。据悉,社会公众可以提出具体规定。(人民网)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对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意见,并将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发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章程和法律部门。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装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南昌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定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省时又省力。

就国际注册来说,一国的商标保护只能在该国内有效,由此而引致许多跨国商标注册申请。其中有诸多的不便,如语言就是跨国商标申请的一种障碍,一项商标要同时向几个国家申请注册,难度就更大。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于外国商标管理规定及使用情况不可能了解得十分详细,在商标注册申请及注册后商标权的保护方面,都会遇到困难。

而商标代理人能够帮助商标申请人熟悉各国商标法律制度,可以为其办理各种手续,对商标权人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带来许多方便。代理人可以全权代表申请人同商标管理机关打交道,办理申请及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填写商标申请书,准备申请所需各种文件,并将文件译为该国文字等等。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申请时提出疑问或异议,商标代理人可以对此发表意见。

由于各国代理人对本国商标业务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因此他们能够代表被代理人在该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在中国对其计算机的IBM商标进行了注册,取得了专用权。1988年5月,深圳有几家企业从香港商人手中购进数百台(套)假冒的.IBM商业计算机和成套散件,进行组装销售。IBM公司得悉这个情况后,立即委托其商标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侵权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保护了美方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外国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4万多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却为数不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增长不匹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底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系统在100多个国家(地区),仅注册了6000多件商标。而瑞士一个化学药品公司在100多个国家注册了1万多件商标;美国一个火柴托拉斯在全世界注册了7000多件商标;美国史克公司在120多个国家注册了2.5万件商标;日本索尼公司在国外注册了5000多件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少的原因,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

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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