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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机构
有商业的地方就有利益的纠葛,而一些机构在竞争力不足的时候,就会走歪门邪道,从而滋生了商标代理机构的骗局,许多冒牌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应运而生。这些机构做商标代理人的目的并不是帮助企业注册商标,而是以这个为幌子,诈骗钱财,捞一把。今天江西商标注册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这些非法的代理机构到底都有哪些诈骗手段。
一、伪造商标法条款说企业所用商标必须注册听闻有些非正规的代理机构成天给客户打电话,称必须注册商标,否则工商局会罚你款,扣你执照云云,这些都是骗人的把戏,千万别信。除了香烟和药品是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并没要求必须注册商标。我们注册商标是为了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是为了企业长远发展和品牌塑造,但绝无工商部门因为你没注册商标而找你麻烦。然而就有一些不诚信的代理机构企图用这种方式来创造业绩,广大的中小企业可要擦亮眼睛注意了。
二、打电话假称政府机构唬人骗子事务所的招术就是打着政府机构的旗号,哄骗企业老板。他们先从网络等渠道,全面搜集、购买公司老板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找到老板后,冒称是市政府所属的商标普查中心,或者冒充国家商标注册局监控中心人员,说你不注册商标政府就要对你企业如何如何处罚。
三、收取商标展示费在商标公告之后,发函给公告期的企业称商标必须付费在该中介的网站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交付企业使用。必且从言辞上将商标展示和商标公告混为一体,很多不明就里的单位由于对商标法不清楚,糊里糊涂的交了钱。
四、收钱后不报国家商标局人间蒸发收钱后不报国家商标局再人间蒸发因为注册下来商标的时间很长,要一年以上时间。骗子商标事务所利用注册一个商标所花的时间很长,将企业的钱收够后,不上报国家商标局,不作为。再过一段时间事务所整个蒸发消失掉。
五、百分之百包注册成功却不作为只退代理费不退官费骗子事务所对外宣传中说包百分之百注册成功,不成功退费。企业提交的材料却并不上交给国家商标局,和上面一样也是不作为。过一段时间说商标没注册成功,于是退还给企业代理费用,但并不退回官费。也就是说,使了个障眼法,即使退费后还有钱赚。
六、代理没有事先查询就不负责任地递上了申请赚取中介费低价型注册费用官方费用加代理费用一般是近两千。有的中介却只收几百元,先以低价来吸引顾客,等顾客交完钱后,中介却什么也不做。有家企业负责人自己曾通过中介申请过一件商标,过了两年多才发现自己的申请被驳回了。
很多商标申请人对于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可能都等不起,比较着急使用商标。又或者自己想要的或已经在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注册了,还想要继续使用这个商标的话都只能购买商标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了。下面,我们公司为您介绍商标转让有哪些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42条针对转让注册商标做出了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两者共同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其实就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使得权利人发生变化。而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应是在同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或相同的商标都要获得转让许可,就是所谓的一并转让。而在限期内没有一并转让的,那么注册商标将视为放弃申请。
一并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对于商品的误认和混淆。有效的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对于转让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以及有不良影响的,我国工商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如转让成功后,那么自公告之日后受让人的商标专用权就真正享有了。
其有效期可能是10年,可能不足10年。正在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整个转让过程一定要真实准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商标转让有哪些规定?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不注意可能就会导致商标转让失败或者转让的商标不能正常使用。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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